
吊装不安全因素:起重工
未履行职责:一般而言,发生重大事故,专业桅杆吊装,与一般的起重工无关。但是,如果安排他再那个岗位上,桅杆吊装费用,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或处理,也是可以导致事故发生的。这里主要体现一种责任:为自己负责,为他人负责,为大家负责。
无证上岗:现在好多起重工没有经过真正的培训,桅杆吊装公司,或“身兼数职”。起重这行已经不专了。
上述这些不安全行为只是简单列举,实际工作时还会存在很多。这些行为中,真还不能说哪个危害性更大,哪个更危险。吊装行业有句俗话叫“吊装无小事”。也许,一个小小的保险销忘记关上就可能导致一次重大的事故发生。
无论是吊车司机还是起重指挥,还是起重工,这些危险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区别是:物是死的,人是活的。有些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

加强对吊车检验取证的管理,尽量做到专业,即内行人管内行事。吊车定期检验换证的目的不是报废,不是为了走过场,不是为了推脱责任,而是为了真正的安全。我猜现在有许多检验吊车的人员其实不是太专业,关键还是没有重视,和跟不上当前吊车市场的发展速度。国家可否委托或授权几家大型的吊车生产厂家对其产品定期检查检验,并承担培训义务。或者成立专门的吊车检验部门(或单位),这些部门既能检验吊车,也会鉴别吊车,又可指导车主维护保养吊车。这才是真正保证安全的管理措施。现在的吊车检验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负责,该局既管电梯检验,也管吊车检验,还管“验猪”。似乎有点风马牛不相及的感觉。
组织专家论证,编制指导性的文件,理顺业主、施工单位、吊车出租单位之间的关系。就中国现状而言,施工企业的自有的大型吊车很难满足市场用量需要。用户租车用已是普遍现象。经营过程中因涉及安全的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如果真的发生事故,济宁桅杆吊装,有些还真难分清责任。国家能否出台一项有关吊车租赁经营活动的安全职责规定,明确业主、用户及车主的责任,形成范本,让三方遵照执行。这个范本可作为用户与业主,车主与用户的合同附件。因为看了各种不同企业的合同版本界定的不同职责还真是头疼,有些让人啼笑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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